強化氣候法制基礎 行政院會通過「氣候變遷因應法」修正草案

為建構邁向淨零排放之氣候法制基礎,行政院於4月21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」修正草案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。本次修正後法案名稱為「氣候變遷因應法」,全部條文由34條增加為62條,強調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並重,以達成「加速減碳減緩氣候變遷」及「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」之目的。

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,環保署表示,過去一年來,已與產業、民間團體及各部會進行多次研商,本修正法案能於今年世界地球日前夕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,此為國人各界共同努力的階段性成果,使我國在邁向淨零排放目標上奠定穩固基礎,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。本次修法重點包括:

我國已於111年3月30日正式公布「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」,其中強化氣候法制基礎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重要工作之一。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%以下,此次修正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,以宣示我國減量決心;為達成此目標,各級政府應與國民、事業、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、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。

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涉及跨部門事項,須加以整合提升綜效。本次修法提升氣候治理層級,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、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跨部會相關業務決策,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,地方政府則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,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,協調整合地方因應氣候變遷事務。

掌握溫室氣體排放來源及排放量為推動減量的基本條件。本次修法將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,協助產業檢視其碳排放情形並提升查驗量能,以符合供應鏈碳排放量資訊之要求。本次修法亦新增訂定效能標準,提供產業依循以降低產品生產過程碳排放,提高競爭力;此外也將對製造或輸入車輛、新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,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規定。對於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,則規定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,減少對環境衝擊。另外,針對國際間正在發展的碳捕捉後之利用及封存技術增訂遵行規定,以利負碳技術發展,同時將其對環境之衝擊納入管理。

碳定價制度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排放減量,是國際公認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。本次修法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,並將收入專款用於輔導、補助及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及技術研究工作,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。另外,因應國際經貿情勢,我國亦將審慎評估,必要時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,事業進口公告之產品,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,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。

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層面廣泛,若無全民參與無法達成。本次修法強化資訊公開擴大公民參與機制,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、方案需邀請各界參與,且應將執行成果公開,並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。

同時,藉由強化產品碳足跡管理機制及標示制度,延長生產者責任,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,以及鼓勵民眾選擇使用低碳產品。本次修法也加強人才培育及發展相關技術,並將公正轉型納入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事項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pse.is/45yzn8  民眾日報